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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宁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08-27 10:12:46 字号:

中共新宁县委办公室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市管单位:

《新宁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宁县委办公室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6

 

 

新宁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指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新宁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计划生育的国策意识,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力度,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要统筹兼顾,确保政策上下畅通。上级已有的项目,下级不能缺;上级已明确的标准,下级不能降。下级提标扩面的后续政策,上级应给予支持。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调,确保政策兼容。出台普惠、优惠政策时要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并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照顾。其他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及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险、社会扶(救)助等社会保障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待遇。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力度,确保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内怀孕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其它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所需经费按各级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按要求筹措。各项奖励资金一律专户管理,“一卡通”发放,专款专用。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不得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得影响计划生育以外的其它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章  奖励优惠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措施。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主动放弃再生育,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家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乡镇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列支,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落实。

(三)201311日起,全县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有工作单位的继续由其单位筹资发放(夫妻均有单位的各发50%);农村居民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由所在乡镇发放。

(四)农村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承包责任田土和山林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相应落实以下奖励优惠项目:

(一)县妇联: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妇联的日常维权工作紧密结合,在实施“两癌贫困妇女”、“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及“春蕾计划”行动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妇女和儿童。

(二)县工商局: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时,注册资金可以按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三)县委农村工作部:申报能源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优先立项;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的补助,按国家补贴标准100%落实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标10%

(四)县移民局:

1.在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中,对移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给予每年200元的奖励,对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家庭暂缓扶持。

2.在安排移民生产开发项目时,优先安排移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

3.移民避险和改善生存环境搬迁建房时,对移民独生子女户按增加一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4.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可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5.对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困难户,从结余指标资金中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五)县民政局:

1.将符合条件的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并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在享受低保金待遇中按A类标准执行。

2.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重度伤残家庭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3.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的独女户老年父母,按规定纳入五保户供养范围,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4.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5.安排灾民生活救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6.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项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

(六)县人社局:组织各种就业培训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实行补贴,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可优先参加医疗保险,并免收工本费。

(七)县财政局: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市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预算到位,按申请计划及时拨付。

(八)县住建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安排。

(九)县国土资源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在农村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登记发证工本费减免50%

(十)县教育局

1.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女孩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国家贫困寄宿生生活困难补助。

2.对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女孩,在录取省、市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时奖励5分。高中阶段的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女孩可优先享受国家或社会爱心团体与个人资助。

3.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校的贫困生提供助学贷款和相关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

(十一)县卫生局:实施“光明工程”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申请免费手术时优先安排;开展农村妇女“两癌”和妇女病免费检查时,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优先安排。

(十二)县人口计生局:

1.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扶家庭扶助制度。全面实施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落实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免费治疗。

3.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慰问计划生育家庭及其困难母亲。加大温馨传递活动的组织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劳力帮扶、教育助学、法律援助、医疗卫生等服务。创办“三结合”项目时,优先为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户开展帮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计划生育家庭专指独生子女户家庭和农村两女户家庭。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户口本、男女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手术证明。

第九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审查确定工作。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建档后核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证》,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为方便实施,以县为单位制作《计划生育奖励优惠证》,在其辖区实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一证通”。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对因不作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依规追责。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的实施以县为主、乡镇落实的方式运行。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各部门负责《办法》的落实、协调和总结,对不能兑现的项目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中国崀山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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