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沅陵6月11日电(通讯员 颜丹 丁国庆)年纪轻轻,好逸恶劳,结伴抢劫单身女子。6月11日,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并处罚金一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郑某(1992年6月生)、被告人张某(1991年3月生),男,均系湖南省麻阳苗族县自治县人。2011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郑某、张某携带匕首尾随被害人白某至沅陵县沅陵镇某药房门口时,张某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并持匕首相威胁,郑某趁机将白某携带的手机和挎包抢走。随后,郑某、张某在沅陵县城用同样的手法,采取捂嘴并持匕首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梅某、唐某等人分别实施抢劫作案共计四次,抢劫得手机等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9910元。
民警在接到被害人唐某报案后,组织干警在县城设卡堵截,于2011年11月23日将两人抓获,二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还供述了2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2011年10月3日至11月初期间,二人分别窜至被害人陈某、刘某居住的房间进行盗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385元。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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