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坚 刘修操 陈璐璐) 7月11日,笔者从县检察院获悉,涉嫌强迫、容留、介绍卖淫案的主犯刘某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非法所得赃款12037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系飞仙桥乡人。2008年9月,他因在广西务工没有赚到钱,便伙同其妻凤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广西南宁市一名只有15岁的农姓女子拐骗至新宁县,并将其拘禁于金石镇某宾馆内逼其卖淫。农某稍有不从,刘某夫妇便恶语相向或暴利殴打。同时两人还向农某谎称自己在公安局有关系,是黑社会老大,恐吓农某不要妄想脱逃。至案发时,农某已先后被强迫卖淫达1000多次,时间长达一年零十个月。
由于该案涉及宾馆业主达20多人且犯罪情节恶劣,所以在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在该案被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精选办案力量办理此案,而且经检委会多次研究该案后决定对主犯刘某和凤某以强迫卖淫罪先行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崀山网
作者:杨坚 刘修操 陈璐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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